徐州工程學院公用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徐州工程學院公用房屋科學、規範的管理秩序,落實管理責任制,不斷優化公用房屋的資源配置,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科學發展,依據教育部等三部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建築規劃面積指标》(2008标準)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堅持“教學科研用房優先安排”的原則。在優先滿足教學、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學校公用房屋的資源現狀和可能,努力改善師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同時,根據用房性質,确定合理的定額标準,不斷提高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以及校内外使用徐州工程學院公用房屋的人員和單位。
第二章 公用房屋的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房屋是指産權(使用權)屬徐州工程學院的各類用房及其附屬建築物,無論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其經費來源(包括引進校外資金、校内單位集資)及所處地域。具體包括:
(一)在學校自有土地上,由國家投資、學校自籌經費、學校所屬單位自籌經費、引進校外單位或個人資金等建設的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
(二)由學校利用國撥資金、自籌資金或學校所屬單位購買(或建設)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
(三)産權為政府或其他單位所有,但因合并(合作)簽訂協議而劃歸學校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
(四)産權為學校所有,由政府部門或外單位租賃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不論是否簽訂協議、是否繳納租金);
(五)學校代管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
公用房屋按其性質和用途可分為: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大學生活動中心、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生活服務及附屬用房、校行政用房、二級學院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科技開發用房、經營服務用房、公用住宅周轉房和其他公用設施等15類。
第三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公用房屋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校長辦公室、人事處、教務處 、科研處、财務處、基建處、教學設備處、産業處、總務處等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挂靠在總務處。公用房屋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議、修訂學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制度和規定,審定全校各類公用房屋的調配方案,研究處理公用房屋管理與使用過程中的重大事件,負責檢查、監督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
第六條 總務處是學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用房屋實施日常管理。受房屋管理領導小組委托,代表學校負責對全校公用房屋的驗收登記、産權申報與管理、調配方案的拟定、使用協議的簽訂與租金(房屋使用折舊費)的核定、有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等;負責對房屋使用狀況的界定與維修管理、危房的組織界定;負責對房屋的報廢處理、規劃範圍内廢舊房屋的拆除組織等。
第七條 公用房屋的具體管理,采取“誰具體使用,誰具體負責”的管理原則。本辦法所指“具體使用”單位為學校二級單位,包括機關各部門、二級學院、各直屬單位等。具體負責是指使用房屋的二級單位應對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負責,尤其是對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四章 公用房屋的産權、調配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産權管理
(一)學校新建(擴建)的各類公用房屋,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連同有關資料一起移交給總務處,财務處憑總務處開具的驗收單辦理固定資産入賬手續,總務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産權手續。
(二)經組織相關專家和校内有關部門鑒定,确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公用房屋,經學校批準後,總務處進行報廢處理,核銷固定資産賬目及産權關系。對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類同報廢程序處理。
(三)未經申報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将所使用的公用房屋作為資産投資、聯營、入股、質押等。
第九條 調配管理
(一)各類公用房屋(含新建、擴建)的調配由公用房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調配方案,報學校研究批準後實施。同時,根據核定的公用房屋棟号、建築面積、使用用途等,由總務處代表學校與使用單位簽訂使用協議。
(二)學校各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調整公用房屋的使用權,各單位不得擅自将房屋轉借、出租或變相出租給校内外其它單位或個人。
(三)校内外單位或個人借(租)的公用房屋,與徐州工程學院是借(租)用關系,由總務處和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按程序報批後,與有關單位簽訂借(租)用協議。
(四)各單位對富餘的公用房屋應主動交回學校,由學校重新組織調配。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占、搶占公用房屋。
第十條 使用管理
(一)為确保各類用房的功能,各單位不得改變已核定的房屋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學、科研和服務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單位确需對用途作出調整、變更,應書面申報,經學校研究批準後,與總務處重新簽訂有關使用協議。
(二)對現有公用房屋的改建、維修、裝修方案,須總務處審核批準後方可施工;任何單位(個人)在方案未報或未經批準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該單位(個人)負責。
(三)各單位應對利用率低、擺放閑置設備(施)或雜物、長期空關的房屋進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費房源。在核簽使用協議過程中,學校将不定期對公用房屋的使用率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界定,收回确屬使用率長期很低的房屋,進行重新調配。
(四)任何使用單位(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利用房屋從事污染環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産活動;
(五)任何使用單位(個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從事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
(一)各有關單位對所使用的房屋負有安全責任。
(二)各單位應明确有關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所使用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各單位應加強有關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重點做好防火、防水、防盜等工作,發現問題或隐患要及時處理。
第五章 公用房屋的效益管理
第十二條 為适應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内部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辦學的成本核算和公用房屋資源的合理配置。學校逐步推進對現行的各類公用房屋無償使用制度的改革,實行“定額配置管理、超額有償使用”的原則,試行定額管理和超标收費的管理措施,用房單位根據用房定額标準,超标部分繳納“房産資源調節費”,以達到自我約束的目的。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證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十三條 公用房按類别劃分為黨政辦公用房、二級教學單位辦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後勤保障用房、産業商業等有償服務用房。
第十四條 黨政辦公用房,指校黨政領導和各機關部門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等。其定額用房的面積按學校下達的黨政機關各單位實際人員編制數進行核算,定額内用房的面積免繳房産資源調節費。
第十五條 二級教學單位辦公用房,指二級學院、部、所黨政辦公用房和教師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資料室等。其定額用房的面積按教職工人員編制、學生人數以及所承擔的教學任務進行核算,定額内用房面積免繳房産資源調節費。
第十六條 科研用房是指實際用于完成科研任務的各類用房。學校成立的科研單位(研究所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學校下達的科研人員編制及所承擔的科研任務等因素和設備配備情況核算定額用房,定額内用房面積免收房産資源調節費。承擔的科研任務的項目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經費的到帳和科研項目的實際情況核定科研用房面積,收取房産資源調節費。其中,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學校确認的重點科研項目的科研用房,由學校相關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确定房産資源調節費的減免額度。
科研用房的定額标準根據上述原則,由科研處牽頭提出定額方案,報公用房屋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 公共服務用房指實際用于教學、科研等公共服務事業的用房,包括教室、教學實驗室、圖書館、檔案室、學生活動中心、體育活動場所等。根據學校公共服務用房的實際情況,公共服務用房原則上以學校現狀和滿足需要為準,不作定額。
第十八條 後勤保障用房是指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後勤保障的用房。包括衛生所、食堂、配電房、水泵房、浴室、車庫、校園管理等用房。原則上以學校現狀為準,不作定額。
第十九條 有償服務用房是指實際用于具有經營性質的各類用房。包括後勤實體用房、技術開發、生産和經營服務用房,單位或個人按合同關系承租學校房産從事商業服務的經營用房。上述用房均采取租賃形式,由總務處和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根據租賃房産從事經營活動的性質結合當年的市場行情,按租賃合同收取房租和配套設施費。
第二十條 學校公用房産資源調節費(超過定額的面積)的收費标準為: 0.5元/天·平方米,由學校公用房屋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當年額定标準(對部分辦公用房因設計和結構問題,确實不能改為标準辦公用房的,可視具體情況核定定額)。公用房産資源調節費由學校财務處設立專項賬戶管理,各單位可用科研經費、創收收入或行政辦公等經費繳納;不主動繳納的,财務處可在各單位相關經費中扣除,所收“房産資源調節費”納入學校房屋維修基金。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公用房定額面積每學年核定一次,每年10 月底由總務處核定各單位本學年定額面積,如實際擁有面積超标則發放繳費通知單,繳費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違規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進行自查,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對存在問題不及時組織整改的,總務處可根據實際情況,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有關單位(個人)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主動申請驗收。
第二十三條 凡因違反規定不及時整改、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學校财産損失的,将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壞影響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由公用房屋管理小組确定處理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辦公用房的核定面積均指“使用面積”,門廳、走廊、衛生間、樓梯、配電室、水泵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均不計入各單位的用房面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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